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度支郎中公墓志铭嘉祐元年十月 北宋 · 王安石
 出处:全宋文卷一四一七、《临川先生文集》卷九六、《皇朝文鉴》卷一四一、《文章正宗》续集卷八、《四明文献考》第四二二页、《文翰类选大成》卷一三五、《文章辨体汇选》卷七二四、乾隆《镇江府志》卷四九 创作地点:河南省开封市
,公姓也;
源,名也;
宗圣
字也。
处州丽水,公所生也;
明州之鄞,后所迁也。
贯,曾大考也;
遇,大考也;
旺,累赠都官郎中,考也。
进士,公所起也。
洪州左司理参军吉州太和主簿江州德化县,监兴国茶场威武军节度推官,知广州四会县著作佐郎、知开封县雍丘县秘书丞、知泉州同安县太常博士通判建州屯田员外郎、知庆成军都官员外郎、知南剑州司封员外郎祠部郎中、江浙荆湖福建广南提点银铜坑冶铸钱,度支郎中荆湖北提点刑狱,此公之所阅官也。
州将之甥,与异母兄殴人,而甥杀之。
州将胁公曰:「两人者皆吾甥,而杀人者乃其兄也。
我知之,彼大姓也,无为有司所误。
不然,此狱也将必覆」。
公劾不为变。
此公之为司理参军也。
州符徙吉水,行令事。
他日,令始至,大猾吏辄诱民数百讼庭下,设变诈以动令,如此数日,令厌事,则事常在吏矣。
公至,立讼者两庑下,取其状,视有如吏所为者,使自书所诉,不能书者,吏授之,往往不能如状,穷,辄曰:「我不知为此,乃某吏教我所为也」。
悉捕劾,致之法。
讼以故少,吏亦终不得其意。
毛氏寡妇告其子,以恩义说之不得,即使人微捕,得之与閒语者,验其对,乃书寡妇告者也。
穷治,具服为私谋诬其子孙。
距州溪水恶,而岁租几千万硕,舟善败,民以输为愁,公始议县置仓以受输,则官漕之亦便。
州不听,公论之不已,仓成,至今赖其利。
此公之为主簿也。
中贵人击驿吏取所给,过家以言府,府不敢劾。
公曰:「中贵人何惮?
为吾民而有陵之者,吾亦耻之」。
上书论其事,中贵人坐绌。
此公之为县于雍丘也。
属吏常有隙于公,同进者因谗之,公察其旨,不听,以为举首。
此公之为州南剑也。
铸钱岁十六万,其所施置,后以为法程
此公之为银铜坑冶铸钱也。
鄂州崇阳大姓与人妻谋而杀其夫,州受赇,出之,公使再劾,劾者又受赇,狱如初,而公终以为不直。
其弟诉之转运使,虽他在事者亦莫不以为冤,复置之狱,卒得其奸赇状,论如法。
此公之为提点刑狱也。
甲子四百三十五,公所享年也。
至和元年六月乙未,卒之年月日也。
润州丹徒县长乐乡显阳村,公所葬也。
嘉祐元年十月壬申,葬之年月日也,乡邑孙氏,今祔以葬者,公元配也;
万年县范阳卢氏,公继配也。
良肱、良佐、良嗣,公子也。
太常博士黄知良,曰金华县,公女也。
进士,为越州馀姚县尉,主公之丧而请铭以葬者,良嗣也。
论次其所得于良嗣,而为之铭者,临川王某也。
铭曰:
士窾以养交兮,弛官之不忌。
维公之所至兮,乐职嗜事,彼能显闻兮,公则不晰。
不铭示后兮,孰劝为瘁?